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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武术] 代孕技术的伦理与法律思考——代孕合理性的伦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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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a6699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4 13:32:25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2月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做出了“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对于卫生部的规定。持反对说的学者认为,禁止代孕商业化无可厚非,但在我国严禁一切形式的代孕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育观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并且剥夺了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和建立家庭权,造成社会对这些妇女的歧视。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学礼认为:“代孕既然有社会需要,生殖技术又为他提供了可能性,他就有现实的必然性。”然而,代孕的确又给社会提出了新的伦理问题,因而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伦理规范。
代孕合理性的伦理依据
从理论上讲,根据技术目的的不同,我们可以说有些技术性本“善”,有些技术性本“恶”。技术哲学专家陈昌曙先生指出:“难道能说植树造林技术本身不是善的,研制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的技术本身不是恶的吗?”所谓技术的性“善”、性“恶”,其实质不过是人性“善”、“恶”的一种体现。代孕技术本身无所谓对错。至于其道德与否,要由代孕行为动机的善恶来决定。我国著名伦理学者邱仁宗也认为:人工生殖方式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应该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和社会无损害来决定。代孕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和完善,是为了解除那些不孕夫妇的痛苦和满足他们生育后代的实际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技术是符合价值规则的,是为了一个“善”的目的而产生。在这里,我们明确地为代孕技术的本质作“无罪”辩护。
1 对代孕母亲使家庭关系复杂化的辩驳
代孕妈妈,是指妇女因某种原因(如子宫摘除、官腔严重粘连等)而不能怀孕,需租用他人子宫使受精卵得以着床并发育成胎儿的一种助孕技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每一项助孕技术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生命是神圣的,创造生命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愿望。医学和社会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不孕患者满足这种权利,实现这种愿望 。
通过代孕生育的孩子可以有多个父母,包括遗传父母(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养育父母(孩子出生后负责养育的父母)、完全父母(既是遗传父母,又是养育父母)、孕育母亲(提供子宫的母亲)。可是,在多个父母共存的情况下,谁应该成为孩子的真正父母呢?对此,各国判例和法律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
1.1 生者为母。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例如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
1.2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捐卵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
1.3按契约确定亲子关系。如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对此,传统观念强调亲子间的遗传关系,那么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遗传父母,而父母与子女的感情来自血缘、怀孕、分娩和日后的养育。事实上,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不仅仅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还可以存在于很多非血缘的关系之中,比如:收养关系,其亲子关系是通过长期的养育行为建立起来的。
所以在这个特殊的领域里,仅仅依靠血缘关系来判断亲子关系是不可取的。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主张遵循抚养—— 赡养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养育父母为真正的父母,因为养育比遗传物质更为重要,同时也利于家庭稳定和代孕技术的开展。
近年来,由于母女、姐妹等直系亲属间代孕的出现,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家庭关系的复杂化。据报道,印度一名的妇女接受“试管授精”,替因患有子宫疾病而不能生育的亲生女儿代孕,并顺利产下一对双胞胎。生下的孩子该如何称呼这名妇女是“妈妈”还是“外婆”。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又根据抚养— — 赡养原则,孩子理应属于不孕夫妻。造成家庭关系复杂化的原因是由于人类相关观念的滞后,深层次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开放、合理的伦理框架。在代孕技术的亲子伦理关系的确立方面,我们既要重视传统血缘关系在伦理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认识到养育的深刻意义,联系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根据具体情况,对道德规范作出切合实际的调整,促使科学与道德协调发展。
2 对子宫工具化危险的辩驳
代孕的伦理争议渗透着女性意识和如何看待女性身体的哲学思维。一些女性主义者、宗教团体认为代孕是“出租”子宫,将子宫当作工具,使妇女沦为生育机器,这贬损了女性尊严。从一定意义上说,出租子宫作为一种商业性行为,是以儿童可以在市场上买到为前提的,而实际上,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是不能够在市场上随意买卖的,社会对儿童非法买卖,既破坏了生殖的神圣,又降低了儿童在社会中的内在价值,因此,世界主流社会不鼓励出租子宫并视为非法。1989年,国际妇产科协会伦理委员会建议:必须特别重视保护代孕母亲的伦理原则,这种代孕网的安排不应该是商业化的。
从医学上讲,子宫是一个功能性的器官,惟一的功能就是孕育胎儿,代孕是女人利用子宫造福于不孕者的善行,在伦理上并无不妥。再者,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任何人为自己或为别人怀孕生孩子,代孕母亲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凭借自己与生俱来的好身体,帮助那些不孕夫妇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使她们成为代孕母亲的原因是出于爱、同情与善良的天性。一项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对34位代孕母亲动机的调查显示:想帮助不孕夫妇的占调查人数的91 ;愿意享受怀孕的占15 ;实现自我成就感的占6 ;为了报酬的占3 。
代孕母亲在代孕过程中,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生育者,即提供自己的子宫供胎儿生长发育;二是胎儿宿主,提供营养和保护胎儿发育成长。不孕者是需要得到社会照顾的弱势者,当生殖科技能够解决不孕问题时,不应该一味地用抽象概念加以反对。这就像奶妈出租乳房、保姆出租整个人一样,代孕母亲出售自己的生殖能力,并不比出售自己体力和知识的其他职业更失去自己的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是,在子宫拥有者出于自己的意愿之下提供子宫,而非胁迫,又何来工具化之说?并且代孕母亲对其行为及后果— — 必须将自己怀孕所生下来的孩子交给他人,是完全可以预见并由其本身决定的,其个人的尊严与独立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3 对婴儿商业化的辩驳
针对代孕母亲涉嫌“买卖婴儿”的论断,事实上,代孕与买卖还是有很大差距的。一般意义上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后,买方拥有交易物的任意处置权,但代孕母亲生下的婴儿和所有其他婴儿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为权利主体,而非客体,即任何人不得所有任何人,任何人也不为任何人所有,不孕夫妇并未因代孕母亲契约而获得法律以外的权利。代孕母亲契约并非婴儿本身,而是孕母一方放弃亲权,不孕夫妇得到照顾婴儿的“权利、义务和机会”。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也认为代孕母亲对所生孩子有好处。否则,这个孩子就不会生出来。根据古典自由主义者J.S.Mill的“不伤害原则”:只有确实对他人造成伤害才应该算是“伤害”,因此,“代孕妈妈制度会伤害孩子”只是一种假设。
针对那些代孕使婴儿商业化的论述,众所周知,即使是一对正常的夫妇在孕育自己孩子的过程中也要花费大量费用。毫无疑问,商业性的代孕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这的确造成了婴儿的商业化,但是对于非商业性的无偿代孕则应加以区别对待,根据是否收取费用无偿代孕分为:利他代孕和合理补偿代孕。利他代孕指代孕过程不包含任何金钱或物质酬谢,因此不存在费用问题;但是合理补偿代孕则不同,在合理补偿代孕中,委托夫妻将源于自己精卵的胚胎委托代孕者孕育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是对代孕母亲怀孕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的合理补偿,而不是婴儿本身。因此,合理补偿代孕网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平合理的,并不必然造成婴儿商业化。
可以说,不管是家庭关系复杂化、子宫工具化还是婴儿商业化在法律不健全、处理不得当的情况下都是存在着可能性的,但是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对代孕予以规范,这些情况的产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本文转自 http://www.aa69.com/daiyun/zzrj/200906/117.html

精彩评论1

huaa6699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4 13:32:48

代孕技术的伦理与法律思考——代孕合理性的伦理依据

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2月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做出了“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对于卫生部的规定。持反对说的学者认为,禁止代孕商业化无可厚非,但在我国严禁一切形式的代孕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育观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并且剥夺了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和建立家庭权,造成社会对这些妇女的歧视。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学礼认为:“代孕既然有社会需要,生殖技术又为他提供了可能性,他就有现实的必然性。”然而,代孕的确又给社会提出了新的伦理问题,因而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伦理规范。
代孕合理性的伦理依据
从理论上讲,根据技术目的的不同,我们可以说有些技术性本“善”,有些技术性本“恶”。技术哲学专家陈昌曙先生指出:“难道能说植树造林技术本身不是善的,研制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的技术本身不是恶的吗?”所谓技术的性“善”、性“恶”,其实质不过是人性“善”、“恶”的一种体现。代孕技术本身无所谓对错。至于其道德与否,要由代孕行为动机的善恶来决定。我国著名伦理学者邱仁宗也认为:人工生殖方式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应该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和社会无损害来决定。代孕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和完善,是为了解除那些不孕夫妇的痛苦和满足他们生育后代的实际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技术是符合价值规则的,是为了一个“善”的目的而产生。在这里,我们明确地为代孕技术的本质作“无罪”辩护。
1 对代孕母亲使家庭关系复杂化的辩驳
代孕妈妈,是指妇女因某种原因(如子宫摘除、官腔严重粘连等)而不能怀孕,需租用他人子宫使受精卵得以着床并发育成胎儿的一种助孕技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每一项助孕技术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生命是神圣的,创造生命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愿望。医学和社会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不孕患者满足这种权利,实现这种愿望 。
通过代孕生育的孩子可以有多个父母,包括遗传父母(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养育父母(孩子出生后负责养育的父母)、完全父母(既是遗传父母,又是养育父母)、孕育母亲(提供子宫的母亲)。可是,在多个父母共存的情况下,谁应该成为孩子的真正父母呢?对此,各国判例和法律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
1.1 生者为母。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例如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
1.2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捐卵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
1.3按契约确定亲子关系。如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对此,传统观念强调亲子间的遗传关系,那么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遗传父母,而父母与子女的感情来自血缘、怀孕、分娩和日后的养育。事实上,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不仅仅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还可以存在于很多非血缘的关系之中,比如:收养关系,其亲子关系是通过长期的养育行为建立起来的。
所以在这个特殊的领域里,仅仅依靠血缘关系来判断亲子关系是不可取的。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主张遵循抚养—— 赡养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养育父母为真正的父母,因为养育比遗传物质更为重要,同时也利于家庭稳定和代孕技术的开展。
近年来,由于母女、姐妹等直系亲属间代孕的出现,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家庭关系的复杂化。据报道,印度一名的妇女接受“试管授精”,替因患有子宫疾病而不能生育的亲生女儿代孕,并顺利产下一对双胞胎。生下的孩子该如何称呼这名妇女是“妈妈”还是“外婆”。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又根据抚养— — 赡养原则,孩子理应属于不孕夫妻。造成家庭关系复杂化的原因是由于人类相关观念的滞后,深层次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开放、合理的伦理框架。在代孕技术的亲子伦理关系的确立方面,我们既要重视传统血缘关系在伦理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认识到养育的深刻意义,联系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根据具体情况,对道德规范作出切合实际的调整,促使科学与道德协调发展。
2 对子宫工具化危险的辩驳
代孕的伦理争议渗透着女性意识和如何看待女性身体的哲学思维。一些女性主义者、宗教团体认为代孕是“出租”子宫,将子宫当作工具,使妇女沦为生育机器,这贬损了女性尊严。从一定意义上说,出租子宫作为一种商业性行为,是以儿童可以在市场上买到为前提的,而实际上,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是不能够在市场上随意买卖的,社会对儿童非法买卖,既破坏了生殖的神圣,又降低了儿童在社会中的内在价值,因此,世界主流社会不鼓励出租子宫并视为非法。1989年,国际妇产科协会伦理委员会建议:必须特别重视保护代孕母亲的伦理原则,这种代孕网的安排不应该是商业化的。
从医学上讲,子宫是一个功能性的器官,惟一的功能就是孕育胎儿,代孕是女人利用子宫造福于不孕者的善行,在伦理上并无不妥。再者,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任何人为自己或为别人怀孕生孩子,代孕母亲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凭借自己与生俱来的好身体,帮助那些不孕夫妇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使她们成为代孕母亲的原因是出于爱、同情与善良的天性。一项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对34位代孕母亲动机的调查显示:想帮助不孕夫妇的占调查人数的91 ;愿意享受怀孕的占15 ;实现自我成就感的占6 ;为了报酬的占3 。
代孕母亲在代孕过程中,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生育者,即提供自己的子宫供胎儿生长发育;二是胎儿宿主,提供营养和保护胎儿发育成长。不孕者是需要得到社会照顾的弱势者,当生殖科技能够解决不孕问题时,不应该一味地用抽象概念加以反对。这就像奶妈出租乳房、保姆出租整个人一样,代孕母亲出售自己的生殖能力,并不比出售自己体力和知识的其他职业更失去自己的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是,在子宫拥有者出于自己的意愿之下提供子宫,而非胁迫,又何来工具化之说?并且代孕母亲对其行为及后果— — 必须将自己怀孕所生下来的孩子交给他人,是完全可以预见并由其本身决定的,其个人的尊严与独立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3 对婴儿商业化的辩驳
针对代孕母亲涉嫌“买卖婴儿”的论断,事实上,代孕与买卖还是有很大差距的。一般意义上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后,买方拥有交易物的任意处置权,但代孕母亲生下的婴儿和所有其他婴儿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为权利主体,而非客体,即任何人不得所有任何人,任何人也不为任何人所有,不孕夫妇并未因代孕母亲契约而获得法律以外的权利。代孕母亲契约并非婴儿本身,而是孕母一方放弃亲权,不孕夫妇得到照顾婴儿的“权利、义务和机会”。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也认为代孕母亲对所生孩子有好处。否则,这个孩子就不会生出来。根据古典自由主义者J.S.Mill的“不伤害原则”:只有确实对他人造成伤害才应该算是“伤害”,因此,“代孕妈妈制度会伤害孩子”只是一种假设。
针对那些代孕使婴儿商业化的论述,众所周知,即使是一对正常的夫妇在孕育自己孩子的过程中也要花费大量费用。毫无疑问,商业性的代孕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这的确造成了婴儿的商业化,但是对于非商业性的无偿代孕则应加以区别对待,根据是否收取费用无偿代孕分为:利他代孕和合理补偿代孕。利他代孕指代孕过程不包含任何金钱或物质酬谢,因此不存在费用问题;但是合理补偿代孕则不同,在合理补偿代孕中,委托夫妻将源于自己精卵的胚胎委托代孕者孕育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是对代孕母亲怀孕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的合理补偿,而不是婴儿本身。因此,合理补偿代孕网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平合理的,并不必然造成婴儿商业化。
可以说,不管是家庭关系复杂化、子宫工具化还是婴儿商业化在法律不健全、处理不得当的情况下都是存在着可能性的,但是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对代孕予以规范,这些情况的产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本文转自 http://www.aa69.com/daiyun/zzrj/200906/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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